我们是在私人界工作的中年夫妇,邻居称呼我们游先生和游太太,目前有2间房产,1间自住,另外一间暂时空置准备出售。
最近,我们在想要成立一间私人有限公司,我们和3个孩子出任公司的股东,他们已经过了法定年龄。
接下来我们添购的产业,将注册在公司名下。我们认为,将来某一天,当我们不在世,孩子享有的产业继承,价值比例是同样的。
请问林若辉律师:“这样的设想是否可行,会有哪些不大好或万一的情况发生?”谢谢。
答:林若辉律师回答游先生的问题时指出,许多父母会有这样的想法并不意外,可以说是崇高的理想,就是成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然后将产业注册在公司名下,以便孩子可以享有同样价值的产业继承权。
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个别产业的价值会不一样,假如将所有产业注册在一家公司的名下,身为股东的孩子将可以平分产业的价值,不会有其中一个被遗漏或吃亏的情况发生。
这个概念的出发点是好的,就是在资产的分配,对孩子是公平的安排,不过,深入去探讨或认真思考,这样的概念可能会面对司法层面的问题。
假设游先生成立了ABC公司,并且将购买的产业,全部注册在ABC公司名下,影响的效应有以下几种情况:
1)ABC公司是一家与个人分开和独立运作的公司,股东纯粹就是股东,他们在产业方面没有决定权,因为都注册在ABC公司名下。
2)不论ABC公司是否准备脱售,或者在何时可以脱售产业,完全由公司董事决定。一旦产业出售给第三方,并且收取脱售产业的收入,ABC公司接下来可以宣布发放股息,然后分发收入给股东,就是游先生的孩子。
在这种情况下,惟有股东,就是孩子从脱售产业后获益,不过,要谨记一点,在最新的财政预算案宣布,政府将对获取超过10万令吉股息收入者征收税款。
3)假如公司董事不宣布分发股息,出售产业的收入将留在ABC公司,尽管游先生的孩子是股东,但是也不能做些什么,因为股东在ABC公司的管理没有任何发言权。
4)假设股东(游先生孩子)想要通过个人名字或他们自己的公司接手有关的产业,ABC公司不能以象征数目,就这样转移产业给这些孩子。有关产业需以市价出售给孩子,这个时候面对的问题包括:需要支付印花税、产业盈利税等等。
此外,孩子需要支付购买产业的首期款,所支付的款项必须记录在ABC公司的账目户头,在这种情况下,孩子需要申请贷款,作为购买产业的融资,或者是有能力以现金购买,可是,将会面对所得税的问题。
5)假如所有孩子团结,对ABC公司的管理不存在歧见最好,如果其中一人与其他的不合心,情况就会变得复杂,我们不排除其他的拉帮结派起来,将他“推出”董事局的可能性。
6)另外要指出的一点是,孩子在组织家庭后,迟早会分开各自生活,因此,仍需要对有关产业的继承权做出分配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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