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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消(66):大到不能倒的电讯公司,相煎(代理商、消费者)何太急?- 十面埋伏

Tan KW
Publish date: Thu, 02 Apr 2015, 03:33 PM
Tan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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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Thursday, April 2, 2015 

 
今天,有一个老板想奖赏他的员工50令吉,他可以:

1. 500令吉现金给他的员工,给出这50令吉,没有消费税。

什么时候会有消费税?

就等这个员工拿着50令吉去消费时,当然,如果他去买香蕉、鸡蛋等零税率商品,就不需要缴付任何消费税。



如果他拿着这50令吉,去买一个标价50令吉的电饭煲,其实他已经在缴付消费税了。
 
标价50令吉的电饭煲,其实等于包涵6%消费税(即:RM 50 *6%/106% = RM 2.83)。
 

2. 好啦,现在(老板)决定不要给现金,他去AEON买一张50令吉的现金礼券(Cash Voucher)送给他的员工。
 
 
如果那个员工拿了这个现金礼券,他去:
 
1. 买50令吉的香蕉
 
2. 买50令吉的电饭煲
 
跟老板给现金他,会有区别吗?
 
答案是,没有区别。
 
因为,现金礼券 = 现金。
 

现金礼券,发出的时候,不能够征收消费税,主要的原因:

1. 它是现金值,不是一项服务(居然不是增值服务,何来增值/消费税?)

2. 你不懂员工拿了,随后回去买什么东西。

如果他买香蕉,他不需要缴付任何消费税。

如果他去买电饭煲,那么他就需要为有关电饭煲缴付6%的消费税(即:RM 50 *6%/106% = RM 2.83)。

在这种情况下:

1. 卖香蕉的商家,无需申报销项税

2. 卖电饭煲的商家,申报2.83令吉的销项税


现金礼券,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出售(如果是电话卡,就是所谓的Reload)会有消费税,那就是以高过面值(Face Value)卖出去。

也就是说,明明是50令吉的现金礼券,你有本事以60令吉卖出去(会买的人,应该很不精明),那么那个额外的10令吉,才需要申报销项税。



上图就是一个例子,100令吉面值的现金礼券,卖102令吉。

因此,那2令吉,需要申报销项税。





好啦,来看看我们的电话大哥大们怎样处理充值卡。


这家电话公司,10令吉面值的充值,以10令吉销售给代理商。
 
可以征收消费税吗?
 
面值10令吉,销售10令吉,基于什么理由征收消费税?
 
这是一项服务供应吗?
 
请问服务在那里?
 
这10令吉的充值,电话公司根本不晓得消费税会怎样使用,对不对?
 
假设(又假设):
 
1. 老板给10令吉现金外劳,叫他去公共电话亭打电话去孟加拉,这是属于国际漫游服务,没有消费税
 
 
2. 老板给10令吉外劳,叫去他充值,然后打回去孟加拉,同样的也是属于国际漫游服务,没有消费税。
 
那么,请问,外劳在充值时,给了6毛钱的消费税,去了哪里?
 

DIGI的声明,百思莫解。

现在,我要告诉代理商们,假设面值10令吉的充值卡,你们以10.60令吉卖出去,其实你(身为代理商)是需要申报这6毛钱的消费税的。

至于电讯公司呢?他们可放心的是,因为他们是买10令吉给你,他们无需申报任何销项税,但是你身为代理商,却需要申报(而又假设消费者充值后,是打国际电话,这笔消费税就白白给了关税局!)

再举例子,Touch N Go 卡的充值,大家觉得你们在充值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大道收费是一项豁免供应(Exempt Supply),是不需要缴付消费税的。
 
现在,假设(又来错一次假设),你老板:

1. 给你10令吉给过路费,每次你给过路费,都不需要缴付消费税
 
1. 给你10令吉去充值你的Touch N Go 卡,然后商家告诉你说有6%消费税。
 
 
天啊!
 
马来西亚人民应该当自强。
 
关税局这边厢跟“小”商家说,不能手写开发票,不能chop,不能这个那个。。。
 
另一边厢。。。
 
 
 

http://klsecompany.blogspot.com/2015/0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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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low

马来西亚人民应该当自强。

2015-04-02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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