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早在本地著名大学被追税之前,其实有将近10家享有免税地位的民办医院被追税。原因是它们没有遵守之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款批准的机构、组织和基金指南的免税地位条件。这些成立已超过百年的民办医院每年服务约240万个病患,减轻了政府医院的许多负担。
其中, 在以上的指南下,享有免税地位的民办医院不能向病患收费,也不能为非大马人提供医疗服务。民办医院以更低廉的收费为病患提供医疗服务已违反条件。医院对上门的病患不能见死不救。再者,卫生部条例也不允许民办医院把外国病患拒于门外!对有关当局来说,享有免税地位的慈善服务是不能收费,外国人也不能享有该服务。这让民办医院不再“慈善”?不该享有免税地位?
在多方多年的斡旋下,政府终于在2023年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慈善医院”的新概念。为了减少对政府医院的依赖,政府鼓励更多私人医院通过向低收入群体收取低费用的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因此,政府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慈善医院”给予所得税豁免,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27(3A)条款,该豁免适用于所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捐赠及与符合条件的慈善医院活动相关的被动投资收入。此外,政府也同意将慈善医院批准为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11C)条款下的国家利益项目(National Interest),捐赠者将获得最高可达10%总收入的税务减免。
财政部与首相署利商特工队税务改进委员会、税收局、大马特许税务协会、卫生部及8家民办医院的代表随后参与共同制定《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127(3A)条款和第44(11C)条款批准的慈善医院税务奖掖申请指南》。该指南详细说明了符合条件的“慈善医院”所得税豁免的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在这共同制定此指南的过程中, 让有关当局更能深入了解这些民办医院的宗旨与操作难处。
其中, 此指南与《税收局总监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款批准的机构/组织/基金指南》最大的不同点是民办医院是向财政部申请“慈善医院”免税地位,而不是税收局,进而解决利益上冲突的担忧。由于民办医院的代表参与共同制定,所以此指南的条例都是量身定制,民办医院将可以遵守“慈善医院”免税地位条例,也解决有关当局对出现漏税的担忧。
基本上,“慈善医院”是一间非营利性质的医院。其收入是来自捐赠或捐款(至少占年度盈利的3%或1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及医院服务收费,以实现慈善目的的活动和运营。慈善医院必须是一间执行“减费模式”(Reduced Fee Model)的医院,对所有大马籍病患收取的医院服务费需比同等的我国私人医院低20%,但慈善医院的专科医生或医务人员无需把他们的咨询和医疗程序费用同样减费20%。慈善医院可以提供医疗服务给非大马公民病患,但他们必须全额付费,不能享有“减费模式”。慈善医院须为有经济困难的病患提供援助的慈善基金,以帮助患者支付在慈善医院的治疗费用。该慈善基金适用于自费病患、投保保险或伊斯兰保险的患者,或由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公立医院或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推荐的患者。
慈善医院的慈善资金仅提供给以下有经济困难的患者: (i) 马来西亚公民; (ii) 可支配收入不足以支付医院账单费用的病患;以及 (iii) 接受《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和保健服务法案》及《2016年传统与辅助医学法案》(Traditional and Complementary Medicine Act 2016, TCM)第2条定义下的任何医疗保健服务的病患。慈善医院须确保超过50%的其信托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ALPA/ALP/AJK)与慈善医院或其创始人无关的外部人士。
慈善医院须在购买和处置超过5万令吉的资产或房地产之前,向税收局进行预先通知,以便进行监控。需通知的资产是属于资本性质(Capital In Nature),记录于资产负债表,并非基于更换(Replacement)需求。通知应通过税收局税务政策部的审批和监控部门提交至税收局总监。如在7天内未收到税收局的回复,可视为税收局无异议。这也解决有关当局无回复或延后回复的问题。或许依慈善医院的模式复制,可以为本地著名大学被追税的课题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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