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是電影發燒友,一個月下來看4、5場電影是稀鬆平常事。
雖然與鄰國國家如新加坡、印尼相比,大馬的戲票價格相對便宜,但若包含了爆米花和汽水後,動輒就要30多令吉,實在令人吃不消。
因此,有時候本人會自行準備攜帶飲料,但在大馬各個電影院都禁止攜帶外食,使到筆者進場看電影時都偷偷摸摸地把飲料藏起,心理暗自希望不要被檢票員發現,感覺十分不好。
根據業者的說法是,為了保障其他觀眾不會被外食的氣味影響,一方面也是基於環境衛生的考量。但電影院也在出售香腸、爆米花等氣味重的食物,這豈不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嗎?
明顯的,電影院禁止我們帶外食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他們盈利。個人十分納悶,究竟電影業者是否有權利禁止顧客攜帶外食?要知道電影院並不是餐飲業,食物的販售並不是他們的核心獲利來源。更何況,我們入場前消費者已經付了戲票,禁止消費者攜帶明顯剝奪了消費者選擇權。
台灣前兩年明文規定禁止電影院限制攜帶外食,但高溫以及發出強烈氣味食物除外。相關條例的實施,造成了到電影院業者和台灣政府大斗法,更鬧得對簿公堂。最後台北市府獲勝,從此電影院不能限制消費者攜帶外食。
筆者十分羨慕台灣人從此有看電影選擇吃甚麼的自由。有人說,你有權利只看電影,不買電影院的飲料。但我卻想說,只要不影響大眾的利益,我們也應該有消費自由的權利。(星洲日報/財經小品‧作者:傅文耀)
hpcp
the argument can also be applicable on budget flight, whether passengers should be allowed to bring own food
2015-11-28 11:48